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第一條 本公司為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建立性騷擾事件申訴管道,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權益,依「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性騷擾防治準則」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要點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二、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工作、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所稱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依性騷擾事件發生之場域及當事人之身分關係,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別有規定其處理及防治事項者,適用各該法律之規定。

第三條 性騷擾之樣態,包含下列行為之一:

一、羞辱、貶抑、敵意或騷擾之言詞或行為。

二、跟蹤、觀察,或不受歡迎之追求。

三、偷窺、偷拍,或不當凝視。

四、曝露身體隱私部位。

五、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展示、傳送或傳閱猥褻文字、聲音、圖畫、照片或影像資料。

六、乘人不及抗拒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部位。

七、其他與前六款相類之行為。

第四條 本公司為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應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處及其他措施,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隱私。

第五條 本公司於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有效預防並積極處理性騷擾事件,本公司作為如下:

一、就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定期檢討其空間及設施,避免性騷擾之發生。

二、於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發生有性騷擾事件當時知悉者,應採取下列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 注意被害人安全。尊重被害人意願,減低當事人互動之機會,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性騷擾之可能。避免報復。

() 注意被害人隱私之維護。

() 協助被害人申訴及保全相關證據。

() 必要時協助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

() 檢討所屬場所安全。

() 其他認為必要之處置。

三、於性騷擾事件發生後知悉者,仍應採取有效糾正補救措施再次檢討所屬場所安全。

第六條 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案件,被害人得視行為人身分,提出性騷擾申訴:

一、申訴時行為人有所屬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向該所屬單位提出。

二、申訴時行為人為政府機關(構)首長、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學校校長、機構之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向該單位或僱用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三、申訴時行為人不明或為前2款以外之人:向性騷擾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提出。

第七條 本公司應每年至少辦理一次或參加其他單位辦理之性騷擾防治之相關教育訓練。

第八條 本公司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前項不當之差別待遇指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置措施或處分。

第九條 本公司及任何人對被害人之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且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

前項所定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包括被害人照片、影像、圖畫、聲音、住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班級、工作場所與名稱或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被害人個人之資料。

第十條 本公司受僱人、負責人利用執行職務之便,對他人為性騷擾,依法應對被害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時,本公司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第十一條 本公司設有性騷擾申訴管道如下:

前項書面、言詞或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應由申訴人簽名或簽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理顧客性騷擾申訴之管道為長榮酒店值班主管。

二、受理員工性騷擾申訴之管道:

專線電話:(02) 2429-8822

申訴電子信箱:klghrd@evergreen-hotels.com

本公司知有性騷擾事件發生,應立即派員作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協助被害人申訴事宜,本公司受理性騷擾申訴後,將指定專責處理人員協調處理。

第十二條 本要點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之犯罪準用之。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